1、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;
2、为商业目的注册、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、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,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,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;
3、曾要约高价出售、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;
4、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,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;
5、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。
声明:凡本网注明"来源:科忆"的作品,均为本站原创,侵权必究!转载请注明"来源:科忆"并标明本网网址www.sotmpat.com!
凡本网注明"来源:XXX(非科忆)"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